当事人 |
成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59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3 372.51元;二、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42 029.16元(已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后段利息依约顺延计算);三、被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 270元;四、被告长沙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成某某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