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87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文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02民初871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