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邢某,王某,国华(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03民申4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烟台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宁03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邢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国华(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听证传票、再审申请书副本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审查。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