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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邢某,王某,国华(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烟台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宁03民申45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烟台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宁03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邢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国华(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听证传票、再审申请书副本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审查。
刊登日期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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