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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9)辽执复271号,(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执复2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最高法执监4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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