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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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宁民终55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鸡志峰钛业有限公司、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宁民终557号上诉人西安电炉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志峰钛业有限公司、宝鸡巨成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