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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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95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吉农大豆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吉锦农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利远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吉农大豆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吉锦农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大连曲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辽02执异957号执行裁定,变更大连曲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向你依法送达执行裁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