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郑某某,丛某,陈某某,魏某某, 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丹东君悦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02民再2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丛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再审原告郑某某诉再审被告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丹东君悦商贸有限公司、魏某某、丛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再审被告丹东贵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魏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再2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