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孟某某, 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04民初12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库、孟桂菊:本院立案执行的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库、孟桂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1204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库给付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李库、孟桂菊承担案件受理费7357元,至今李库、孟桂菊未履行法律义务。现向李库、孟桂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清河区法院致当事人一封信、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李库、孟桂菊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