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貊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卢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南宁冠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309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某某: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3097号原告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南宁冠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唐某某、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