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吴某某,朱某,陈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公告人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朱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6000元,不足部分6496元由被告朱某、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险内和被告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