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广西湘莹中药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湘莹中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广西湘莹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被告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9937.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