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项某某,朱某某,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项某某、朱某某共同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422.1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2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2.原告对项某某用于借款作质押担保的工资收益权享有质押权,对该工资收益权进行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开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