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某,第三人-,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意慧欣广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5民初3923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意慧欣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某与被告你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05民初3923号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第三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暂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