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吕某,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原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82民初27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开原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唐某、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28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开原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4.5万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唐某、吕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某、吕某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250.00元,由被告开原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某、吕某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