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方某某, 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666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川蜀易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6660号原告王某某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7961.86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