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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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民终580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永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万动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珍蔓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金开化工有限公司、兰州永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万动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5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