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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赤阳商贸有限公司,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王某,龚某某,龚某,王某某,王某,龚某某, 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王某、龚某某、龚某、王某某、王某、龚某某: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龚某某、王某、龚某某、龚某、王某某、王某、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银川赤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李某某向原告偿还原告为赤阳商贸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0万元(利息按照公证书约定远不止30万元,按30万元计算),以上合计130万元;2.判令被告龚某某、王某、龚某某、龚某、王某某、王某、龚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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