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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宁夏莲都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白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青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7373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宁夏久品莲华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黄某某、刘某某、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青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白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莲都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久品莲华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黄某某、刘某某、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青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白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莲都健康养生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宁0104民初7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久品莲华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64500.67元,支付担保费86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下欠代偿款自2021年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违约金;二、被告黄某某、刘某某、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青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久品莲华白莲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夏莲都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久品莲华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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