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某,齐曼古力沙吾提,吴某某,林某某,吴某某,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769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曼古力沙吾提、吴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齐曼古力沙吾提、吴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宁0104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0915.99元、支付利息347844.99元,并按照日利率3.4650继续支付1290915.99元自2021年4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齐曼古力沙吾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吴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某追偿;四、原告对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兴庆区银川商城二层D区103号房产,被告林某某、吴某某名下位于城区安和园1号楼东1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