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董某, 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惠达卫浴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银川市兴庆区惠达卫浴经营部、董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惠达卫浴经营部、董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管理费30419.19元,违约金10129.6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21日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以上共计40548.79元,并承担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