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某某,韩某某,徐某某, 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322民初2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某某、韩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32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4.95万元,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给付本金4.95万元的互助金使用费,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给付本金4.95万元的互助金使用费,使用费给付至此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与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建平县新源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