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某,苏某某,施某某,张某某,廖某, 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1490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正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肖勇、苏惠葵、施卫星、张某某、廖佳: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柳州市祺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0元、罚息3453000元、复利116538.94元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