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韦某某, 南宁市荣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5876号 |
案由 |
典当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荣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韦某某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7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应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38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936元,保全费82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韦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