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周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30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周某、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020.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原告对抵押件号为“抵0039005”项下抵押物(位于灌口镇堰华路“城北山水”一期276号18栋2单元6层1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431502、0431503)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周某、你不履行本判决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6元、保全费1183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周某、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