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苟某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3民初106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苟某某、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3民初1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某、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2860.68元、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