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刘某某,徐某, 盘锦阿尔滨置业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盘锦阿尔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徐某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城明郡E46号楼1-802室房屋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辽中资房评(2021)字第11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现予以公告送达,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你未向本院体检异议书,自即日起六十日内本院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财产进行拍卖,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