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金普新区分局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本金3,270,000.00元,滞纳金3,270,000.00元,合计6,54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廷)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