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某某,第三人-王某, 大连冠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千汇德(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趣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冠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趣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冠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千汇德(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本院执行该案过程中,申请人大连趣墨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曹某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听证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审判法庭进行听证审查,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