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宁夏分公司,斯某某,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斯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斯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起诉要点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038848.65元,支付原告违约金911654元,合计39505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