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拒收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服务费4176元;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