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秦某某,秦某某某, 桂林冠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23民初51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某某某、桂林冠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某、桂林冠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923民初5127号,因用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4.5计算,从2021年4月23日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附城人民法庭一楼大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