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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陆某某,赵某某,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浙72民初1067号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宁波海事法院
内容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高某某、陆某某与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7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某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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