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高某某,陆某某,赵某某,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浙72民初1067号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宁波海事法院 |
内容 |
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高某某、陆某某与被告宣城市泰隆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浙72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某某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