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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某某,甘某某,甘某某,甘某某, 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304民初148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蒋某某、甘某某、甘某某、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与被告蒋某某、甘某某、甘某某、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04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以及截止2021年6月2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4317.87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甘某某、甘某某、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可就被告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解放路居委会温州商城的抵押房产和被告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楠桂苑社区居委会第16居民小组远达. 尚东国际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务,超出部分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蒋某某继续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97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蒋某某、甘某某、甘某某、甘某某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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