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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某某,郭某某, 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盐山县盛荣商贸中心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宁01民初618号,(2021)宁01执2967号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龚米艳、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国徽、盐山县盛荣商贸中心、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2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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