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某某,郭某某, 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盐山县盛荣商贸中心 ,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618号,(2021)宁01执2967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龚米艳、河南玖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郭国徽、盐山县盛荣商贸中心、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29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