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荣经县天然气有限公司,魏某某,黄某,唐某某,唐某某,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民终1339号,(2020)川11民初1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魏一春、黄某、甘洛县则板沟矿业有限公司、唐某某、汉源银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海燕、成都万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聚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明义: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终1339号四川荣经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荣经县天然气有限公司就(2020)川1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提交新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