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艾某,吉强, 都江堰市吉强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1民初3712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都江堰市吉强机械厂、吉强:本院受理原告艾某诉被告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支付劳务报酬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小转简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