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某某、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某某、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一般方式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诉讼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涟源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涟源市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