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某,杨某某,马某某,杨某, 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某某、马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但联系不到你,电子送达失败,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2月23日9时在同心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