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申某某,眭某某,孟某某,李某某,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502民初26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某某、眭某某、孟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诉被告申某某、眭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502民初264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申某某、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422.47元,利息3680.8元,共计34103.25元;二、被告孟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申某某、眭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602元,由被告申某某、眭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7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申某某、眭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宣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