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 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辽04民初4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张丽嫚、张峰:本院受理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张丽嫚、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0)辽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辽宁博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工业用房、工业用地进行评估,已作出博元评估字(2021)第A0668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