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汤某某,黄某某,白某,黄某某,张某某,檀某,安某,高某某,檀某,刘某某,周某,朱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陈某,黄某某,李某,佟某,李某,高某某,何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佟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林某,慈某,郭某,刘某某,佟某某,刘某某, 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博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 ,沈阳市实业电磁线制造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民终1475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某某、黄某某、白某、黄某某、张某某、檀某、安某、高某某、檀某、刘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沈阳市实业电磁线制造厂、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沈阳博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周昕、朱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陈某、黄某某、李某、佟某、李某、高某某、何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佟某某、韩某某、陈某某、林某、慈某、郭某、刘某某、佟某某、刘某某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民终147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沈阳市实业电磁线制造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4,83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实业电磁线制造厂负担;上诉人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4,835元,由上诉人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