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李某某,崔某,刘某, 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14民初136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你与崔某、刘某、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14民初13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