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朱某某,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81民初300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与被告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48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兴城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