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辽宁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金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抚顺市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和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