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某某, 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北海市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含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