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宋某某, 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1421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邛崃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1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5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39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899元,由被告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