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龚某某,任某某, 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 ,蠡县一通商贸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宁01民初615号,(2021)宁01执2965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株洲市佳兴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龚米艳、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蠡县一通商贸有限公司、任殿雄:关于你公司与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宁01执2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