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付某某,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桂0321民初1460号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 
| 内容 | 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与被告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漓江信用卡透支本金14987.57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以本金14987.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5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53元(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付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