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某某,张某,海外工程分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193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桂0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某应向原告陆某某支付劳务费144000元;二、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44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