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 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州港龙成篷布店 ,广西恒信荣威篷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702民初403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东恒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恒信荣威篷业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龙成篷布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702民初4038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人民法院随案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正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钦州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